关于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及后期所开发项目物资(材料)集中采购供货商招标文件的补遗(01)

关于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及后期所开发项目物资(材料)集中采购供货商招标文件的补遗(01)

 

各投标人:

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及后期所开发项目物资(材料)集中采购供货商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

一、原来招标文件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付款中

4.采购垫资款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总价×(1+7.5%)+(采购控制总价-实际采购总价)×50%。

5.当月开票结算金额=当月实际采购总价×(1+7.5%)+(当月控制总价-当月实际采购总价)×50%。

6.提前支付材料款当月开票结算金额=〔已采购金额×(1+7.5%/12×实际应付未付材料款月数)+(已采购控制金额-已实际采购金额)×50%〕- 前期已开票金额。

不足部分将在次月开票金额中扣除。

7.采购垫资款:到期一次性支付,即甲方于乙方发票开票月次年对应月第15日前向乙方支付采购垫资款。

修改为:

4.采购垫资款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总价+(采购控制总价-实际采购总价)*50%

5.价外费用=实际采购总价*7.5%/12*实际应付未付材料款月数。

6.实际采购结算金额=采购垫资款结算金额+价外费用。

7.付款期限:招标人于中标供应商发票开票月次年对应月第15日前向采购供货商支付按上述第6点计算的垫资费用(具体垫资时间及付款方式以中标结果为准)。

新增第八小点:

8.合作期限内,招标人及中标人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调整垫资付款期限,若双方一致同意调整垫资付款期限,则按调整后的付款日期支付采购垫资款,具体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建设项目物资(材料)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二、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1.41条评审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具体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川府发[2007]14号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具体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川府发[2007]14号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22日

 

公告原件.pdf



2020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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